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24-03-13来源:本站原创点击:85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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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日双柏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通过2024313双柏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四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双柏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委会员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务委会员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主任会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及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和代表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四条  对县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三人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对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办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提出属于主任会议提请的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出的报告、意见、说明等,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决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等机构设置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时,根据委安排,主任会议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或者通过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要公开,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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